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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相关知识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3-13  点击次数: 4862次

为提升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水平、强化渔业水域生态保护、推进池塘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 ( 下称《标准》)。

一、哪些池塘要执行这项标准?

1、养殖水面100亩以上的连片池塘;

2、单个养殖主体水面大于50亩的池塘;

3、工厂化等其他封闭式养殖水体。

二、什么时候开始执行这项标准?

1、本标准于2021年6月3日正式发布;

2、新(改、扩)建的池塘养殖尾水排放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3、现有池塘养殖尾水排放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4、其他列入各级各类环境整治目标的地区或养殖品种,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是强制性排放标准吗?有哪些法律效力?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标准覆盖全省池塘养殖,更加注重结果管理。本标准的出台将限制池塘养殖负载过大的养殖尾水,控制高密度、高投入养殖方式的发展。有利于推动养殖技术革新,促进养殖尾水治理,降低甚至消除水产养殖对环境的影响,确保水产养殖业与环境和谐共生,实现科学、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利用池塘等进行水产养殖的,养殖尾水应当达标排放。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

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殖尾水的排放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不同养殖池塘应该执行什么排放限值?

1、养殖尾水排向淡水重点保护水域,执行表1中一级限值。淡水重点保护水域是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以及《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通榆河二级保护区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规定的京杭大运河苏南段。

2、养殖尾水排向淡水一般水域,执行表1中二级限值。淡水一般水域是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一般工业用水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表1 淡水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排放限制

序号

项目

一级

二级

1

悬浮物,mg/L

≤40

≤85

2

PH

6~9

3

总氮(以N计),mg/L

≤3.0

≤6.0

4

总磷(以P计),mg/L

≤0.4

≤0.8

5

高锰酸盐指数,mg/L

≤15

≤25


3、养殖尾水排向海水重点保护水域,执行表2中一级限值。海水重点保护水域是指《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中的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4、养殖尾水排向海水一般水域,执行表2中二级限值。海水一般水域是指《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的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及海洋开发作业区。


表2 海水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排放限制

序号

项目

一级

二级

1

悬浮物,mg/L

≤40

≤100

2

pH

7.0~8.5,同时不超过该水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5单位

6.5~9.0

3

总氮(以N计),mg/L

≤3.0

≤5.0

4

总磷(以P计),mg/L

≤0.5

≤1.0

5

化学需氧量,mg/L

≤10

≤20

5、养殖尾水排向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执行表3中一级限值。

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南京市高淳区和溧水区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是指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

6、养殖尾水排向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执行表3中二级限值。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是指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


表3 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

项目

一级

二级

1

悬浮物,mg/L

≤40

≤80

2

PH

6~9

3

总氮(以N计),mg/L

≤2.0

≤3.0

4

总磷(以P计),mg/L

≤0.3

≤0.4

5

高锰酸盐指数,mg/L

≤8

≤12


7、其他排放要求:向兼作农田灌溉的水域排放养殖尾水,位于非盐碱土地区的养殖池塘尾水盐度应不大于1,位于盐碱土地区的池塘尾水盐度应不大于2。

五、如何判定排放尾水为是否超标?

1、在什么地方对排放尾水进行采样监测?在养殖体系排放到外界公共水域的排口处设置采样点;如果有多处排口,应分别设置采样点。采样监测结果作为池塘尾水排放是否达标的判定依据。

2、监测结果如何进行判定?采用单项判定法,当监测项目中有单项指标超标,即判定为不符合排放标准。

六、如何才能做到池塘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1、采取生态健康养殖方式。改进养殖方式,采用稻渔养殖、鱼菜共生等生态健康型养殖方法。科学合理地向养殖池塘中投放饵料,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总量。

2、对养殖池塘进行生态化改造。对养殖池塘进行生态化改造,建设一定比例的尾水净化区及配套相关尾水处理设施等,促进养殖尾水循环利用和达标排放。

3、进行长期维护管理。对生态净化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长期有效运行,养殖尾水稳定达标排放。

七、监管执行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建立池塘养殖信息库,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池塘养殖尾水排放信息清单对池塘养殖尾水排放进行执法监测监管。养殖场(户)需要向外环境实施集中排水,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拟排放尾水开展检测,检测报告报乡镇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确保尾水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排放。全市池塘养殖场(户)的取用水情况、养殖用水全盐量、尾水排放、投入品管理等由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日常监测。试点推进在养殖场(户)尾水排放口安装流量计、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等水质在线监测设备,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测尾水水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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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BWT04X池塘养殖尾水水质在线监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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